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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2-12-16   来源: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

全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区行政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2.在南和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根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根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1.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且不再审批、许可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加强环境监测治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许可烟花爆竹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供销社负责加强系统内部经营单位的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占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特别要加大对酒(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门前广场、便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与酒(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市场管理、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2.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3.全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销售、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销售、燃放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辖区居(村)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销售、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公安部门:110 

应急管理部门:0319-4562739

生态环境部门: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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