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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时间:2019-09-10   来源: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来源:http://czt.hebei.gov.cn/zwgk/jsjf/zcfg/201909/t20190904_109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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