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载明哪些内容?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法定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推选代表人数有何限制?
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
3、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
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2)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3)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4)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信访秩序;(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可以不受理吗?
答: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不予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下列事项,信访人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或者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③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⑥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⑦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如果有该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2)通过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3)其他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